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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家川县纪委监委机关考勤和请销假制度

来源:张家川县纪委监委      发布时间:2020/11/21 14:09:06

张家川县纪委监委机关考勤和请销假制度

 

一、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实行上班签到考勤制度,如遇特殊情况晚到、早退和中途外出者须向室(中心)主任或分管领导请假,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外出向办公室说明去向。

二、请假(包括公休假、婚丧假、事假、病假、产假)必须由请假人填写《张家川县纪检监察干部外出及请(休)假报告单》,并及时做好手头工作的移交,按审批权限批准签字后方可生效。干部职工请事假期限原则上一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,超过20天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。

三、班子成员和室主任请假,7天以下的,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。其他干部请假,3天以内,由分管副书记批准;3天以上7天以内的,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。请假7天以上的,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批准并备案。未获批准前,不得擅自离岗。

四、如遇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及时书面请假的,可先口头或电话请假,事后补办请假手续。

五、长期病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,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
六、请假期满回单位后,应及时予以销假;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,要补办续假手续,假满后及时销假。

七、符合休假条件者,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,由本人申请,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,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,安排休假。

八、对未按规定请假而私自离岗或外出的,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约谈或组织处理。

九、办公室负责请销假报告单的日常收集和年终汇总统计,按照组织人社部门具体规定兑现工资奖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