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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:2020/12/3 17:35:38
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,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,根据《党章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(试行)》及相关规定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,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事项和问题,对有关领导干部,以正式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、督促整改、提醒问题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。
第三条 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分为工作约谈、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。
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,需要了解情况、传导压力的,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工作约谈:
(一)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;
(二)重点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靠实责任的;
(三)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、征求意见建议的;
(四)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的;
(五)监督检查、审计、巡视、巡察、考核中发现一般性工作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;
(六)其它需要约谈的事项。
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,需要整改落实、提醒改进的,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:
(一)落实中央,省、市、县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;
(二)落实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,工作一般化的;
(三)纪律、作风、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的;
(四)其它需要提醒约谈的问题。
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,需要批评教育、改正错误的,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告诫约谈:
(一)遵守党的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及其它纪律不够严格的;
(二)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,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、不认真、不严肃的;
(三)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、《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》和省委双十条、市委二十七条、县委十个方面二十八条意见精神不够坚决,管辖范围内“四风”问题没有有效制止的;
(四)管辖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,查纠不力、报告不及时的;
(五)履职缺位、错位、越位造成不良影响,群众意见较大的;
(六)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“一般”等次的;
(七)其它需要告诫约谈的情形。
第七条 约谈采取个别或集体约谈的方式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约谈乡镇和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,也可委托纪委副书记、监委副主任约谈;纪委副书记、监委副主任约谈乡镇和县直部门班子成员,也可委托纪委常委、监委委员和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约谈;纪委常委、监委委员和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约谈其他领导干部;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(党组)主要负责人进行。
第八条 工作约谈的组织实施等相关事项由约谈人根据情况确定。提醒约谈、告诫约谈由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室组织实施,在纪检监察机关确定的场所进行,参加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,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(党组)或者纪委(纪检组)主要负责人陪同,谈话人要做好谈话安全风险预判,落实关键环节和要害部位管控措施,突出谈话全程管理,确保谈话安全。谈话必须有完整的文字记录或音像资料。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,装入本人廉政档案。
信访、纪律审查、审理方面的谈话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九条 提醒约谈、告诫约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:
(一)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室根据领导批示或审计、巡视、巡察、监督检查发现以及群众反映、媒体曝光的问题,提出约谈建议,填写《张家川县纪检监察机关约谈审核表》,呈报分管领导审核。
(二)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室向约谈对象发送《约谈通知书》,告知约谈人和约谈时间、地点。
(三)约谈人按照约谈提纲进行谈话。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: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,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;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,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;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;约谈对象表明态度。
第十条 对督促整改、提醒、告诫的问题,约谈对象应当于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。
第十一条 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,按下列情形处理:
(一)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,证据材料充分,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,予以了结;
(二)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,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,并提供证据资料,直至把问题讲清楚;
(三)问题属实,但情节较轻,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,指出错误、提出要求,限期整改。
(四)反映问题比较具体,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,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,应当再次谈话或者进行初步核实。
第十二条 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,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;不得包庇、袒护约谈对象;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。
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,应当回避。
第十三条 约谈对象必须按照《约谈通知书》约定的时间、地点和要求接受谈话。约谈时必须如实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,不得隐瞒、编造、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。
约谈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,敷衍应付,不说清问题的,追查、打击报复提供线索或举报人员的,根据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。
第十四条 各乡镇、县直及驻县各单位纪委(纪检组)实施约谈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张家川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承担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