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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:2020/11/27 11:57:55
2020年7月13日23时许,李文雄饮酒后驾驶其小型轿车返回家里时,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,经鉴定,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1.78mg/100ml,李文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,但因犯罪情节轻微,可以免除刑罚,2020年9月24日,县检察院作出对李文雄不起诉决定。2020年10月,李文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